从今日起,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将在全国推广实施,此举使得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有助于推动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退货企业可以对原报关单、出口申报清单等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