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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标注册原则看美国商标注册与中国商标注册的差别

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2018-08-29
美国商标是跨境电商企业选择最多的国际商标类型,美国商标注册与中国商标注册在注册流程上大同小异,但是在商标审查制度上有较大的不同。

美国商标是跨境电商企业选择最多的国际商标类型,美国商标注册与中国商标注册在注册流程上大同小异,但是在商标审查制度上有较大的不同,了解商标审查制度更有利于帮助大家提高美国商标注册通过率,一起来看看两者的区别。

美国

美国商标注册,实行在先使用原则

美国商标注册实行“在先使用”原则,即商标的先使用者获得法律的保护。美国法律规定必须先有贸易和商标的实际使用,才能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虽然美国引入了注册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1988年,美国商标法做出修改,允许申请人基于“意图使用”而申请商标,对在先使用原则有所松动。实际上,1988年修正案所规定的基于“意图使用”的注册申请,仍然带有浓厚的“使用”色彩,申请人只有在36个月内真实使用后,并且向商标局提交真实使用的证明才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

在“在先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不注册商标只要处于使用状态也可获得法律保护:当因为受到侵权而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商标的注册表明了商标注册者特殊的权利,注册5年后该商标就不允许其他相同商标的使用者提出各种争议。此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追究商标冒用者法律责任,并要求经济赔偿。如果公司或个人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的先使用者只能向法院要求停止商标侵权者的使用行为,而不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中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他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在商标权的确立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对于不同的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两种不同的判定商标权归属的原则,即申请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以提出申请日期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使用在先原则是以使用商标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

我国《商标法》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为主、辅之以使用在先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可见,在注册美国商标时,商标使用证据极为重要,那么美国商标使用证据包含哪些内容呢?一般来说,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可接受的商品证据具体类型有:  

1、贴有商标的产品照片;  

2、贴有商标的外包装  

3、产品标签或铭牌;  

4、带有该商品照片或文章描述该商品的网页,商品应附有该申请商标与销售该产品的信息(如类似于亚马逊的网页);  

5、商场销售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柜台或者销售指定商品店铺的照片;  

6、对于指定商品为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带有申请商标的使用手册,或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屏幕截图:1)含有可购买或者下载该软件的屏幕截图,该截图需带有申请商标标样;2)打开该软件时,导言页面显示申请商标的屏幕截图;3)该软件在运行时显示申请商标标样的截图。

以上就是美国商标与中国商标在商标审查制度上的区别之处,美国商标注册周期比中国商标要短,一般7-9个月就可以取得商标证书。关于美国商标注册如果还有任何问题,可免费咨询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国际商标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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