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称,在全球疫情持续蔓延的特殊时期,为更有效支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现就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质量监管、规范出口秩序有关措施公告如下:
一、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
也就是说:民用(非医用)口罩,可不是谁想生产就能生产的!只有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才能出口,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1.(设立白名单)生产企业是要在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名单内的,查询网站: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 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
2.(设立黑名单)仅在名单内的还不行,还要没有“污点”的企业,查询网站: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动态更新)
3.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附件1),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自4月26日起,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书面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验放。现在防疫物资出口所需要的资料更新如下(附件2):
非医用的:
(1)生产厂商必须是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发布的名单内的
(2)生产厂商不能在市场监管总局"处罚"名单内的
(3)提供进口商和出口商的共同声明
(4)报关委托书+报关单+形式发票+装箱单+贸易合同+报关要素
(5)非医用承诺书
(6)产品检测报告+国外认证(非必须提供,为了防止海关查验要)
医用的:
(1)生产厂商必须是商务部+海关联合发布的名单内的
(2)报关委托书+报关单+形式发票+装箱单+贸易合同+报关要素
(3)出口公司+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有医疗范围的
(4)医疗器械证册注(扫描件)
(5)医疗物资声明(最新版本)
(6)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证可(扫描件)
(7)厂家合格测检的报告(扫描件)(非必须提供,为了防止海关查验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