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税同盟技术规范名录ТР ТС 017/2011关于轻工业产品安全规定,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内销售和流通的轻工业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第9条款:商品标识要求
1、商品标识必须是真实的,海关查验时肉眼可以清晰识别的。标识需要粘贴在商品本身,或者商品的标签或者吊牌上,商品的包装或者商品附属文件中(例如包装内产品说明书中)。
商品标识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商品名称;产地国名称;生产商,卖方或加工商名称;生产商,卖方或加工商法定地址;尺寸规格;材料成分;商标;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商品流通统一标识EAC; 生产厂家质保(根据进口国要求);保质期;产品系列编号(根据进口国要求)。
针对鞋类产品还需要包含补充信息:
产品型号和(或)款式;鞋面,鞋里及鞋底的材质;鞋子保养说明(根据进口国要求)
二、第12条款: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商品流通统一标识
1、符合关税同盟技术规范标准质量要求的轻工业产品必须要有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商品流通统一标识;
2、EAC标识必须在商品流通到关税联盟成员国市场之前已经在包装上体现;
3、EAC标识体现方式不一,要求标识保证清晰完整;
4、 EAC标识可以体现在产品包装上,标签或在商品附属文件中(例如包装内产品说明书中)。
如果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将按第13条款执行。
三、第13条款:保护条款
1、在海关联盟国家商品进口流通时,发现不符合海关联盟相应质量及技术标准的轻工业商品,没有相应的证明文件,没有EAC标识,海关联盟成员国国家机关必须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禁止此类商品进口及在海关统一联盟国家内流通,同时将不符合海关联盟相应质量及技术标准规定的商品予以罚没。
2、海关联盟成员国国家机关将通知海关联盟委员会及其他成员国相应机构,采取的处理措施,指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
同时海关有权根据第16.2п.3 КоАП条款对该类产品的进口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具体条款如下:
提供被认为违反海关联盟成员国国际合同,欧亚经济委员会决议,及俄罗斯联邦相应海关法规定的不符合实际商品的信息,此责任由该票商品海关申报的报关人员及报关代理承担。
进口公司将对所进口商品是否体现EAC标识,及该标识是否符合相应法规要求承担责任。对违反此法规的进口公司法人予以5万至30万卢布的行政处罚,海关有权罚没该货物。